陕西省水利厅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水利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提高审批质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许可办理及监督管理。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包括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以及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岸线利用项目。
(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当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许可管理权限,申请取得洪水影响评价类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只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中1种情形的建设项目,按照此种情形的许可审批管理权限和流程办理。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中2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也可以选择按照单一事项程序要求申请办理。
第六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按照许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水利厅许可办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事项权限只涉及省水利厅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承办处室具体为:
1.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中1种情形的建设项目,按照职责由相应处室承办。建设单位在办理许可审批前,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导则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事项相应技术报告。
2.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中2种及以上情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许可审批前,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导则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符合涉及许可子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建设水工程,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由厅规划计划处负责牵头组织承办,厅河湖运行处、水旱灾害防御处、水资源水文管理处协办。
(2)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设项目,涉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由厅河湖运行处负责牵头组织承办,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水资源水文管理处协办。
(3)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由厅水旱灾害防御处牵头组织承办,厅水资源水文管理处协办。
牵头承办处室组织开展许可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将作出的许可决定意见及相关材料交厅政策法规处。
第八条 申请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时,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当包含涉及许可情形的相应技术内容,符合许可事项有关技术要求。
相应技术内容应当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SL/T719-2024)、《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等要求。
第九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只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中1种情形的,按照此种情形申请办理需要的材料清单申请。
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中2种及以上情形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3份;
(二)申请人基本信息3份;
(三)项目建设依据的文件、材料(相关规划、审批文件等)3份;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工程建设方案3份;
(五)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3份;
(六)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说明以及第三方的承诺书或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书3份。
第十条 省水利厅收到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省水利厅审查权限的,不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中2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出具一个许可文件,许可决定文件中应当包括2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内容。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受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项目经许可后,如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有较大变动或3年内未实施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中,应当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
省水利厅牵头承办处室、协办处室应当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职责。
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手续;取得准予许可后,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许可文件要求;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有关监督管理单位是否履职尽责;主体工程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设或运行过程中,项目建设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负责落实项目影响范围内的相应防汛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取得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
